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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28日

偷偷錄音錄影蒐證違法嗎?

本篇文章特地整理目前法院在實務上認定『哪些證據可以用』,『哪些證據不能採用』的類型,要打離婚官司的民眾可以參考看看。

常有民眾向張律師詢問,在打離婚或侵害配偶權的民事訴訟,可不可以將自己偷錄的錄音內容拿出來用?法院會不會認為是偷錄的內容,就直接認定是違法取得的證據而予以排除呢?
以下大致是台灣法院的採用標準,詳細情形仍請民眾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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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定可以採用作為證據的類型:
一、太太取得先生與第三者間之信件、出遊照片、旅館訂房訂單明細及先生與第三者間往來之電子郵件等。該案法院認為先生沒有舉證證明太太盜用或盜取,以夫妻一起生活本有可能翻閱到上開資料為由,認定對先生隱私權之侵害並非重大,所以採納作為證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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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太太與第三者間的電話錄音、太太委託徵信社人員跟拍到先生與第三者同在一輛車上且車身上下晃動、及跟拍到先生與第三者牽手出國同遊等證據。該案法官認為就算沒有得到第三者的同意,但因太太亦為對話之一方,只要沒有不法目的,就可當證據使用。至於徵信社跟拍地點屬公共場所,無妨害秘密可言,所以採納作為證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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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太太破壞第三者房屋的後門,然後進入第三者住處錄影錄到第三者與自己的先生同處一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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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太太偷錄下自己與先生的對話,並偷錄下自己及婆婆之間的對話。該案法官認為太太雖然是竊錄自己與先生及婆婆之間非公開的談話,有侵害先生及婆婆隱私權,但侵害不大,所以採納作為證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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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太太取得先生與第三者之間電腦msn通聯記錄。該案法官認為太太是將電腦拿去請外人解碼窺視,並非於電腦內安裝竊錄工具,侵害手段較輕,所以採納作為證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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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太太委請徵信社並會同員警進入第三者之屋內拍攝取得先生與第三者在屋內衣衫不整之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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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太太於電話線上連接錄音盒,側錄先生與親友間的通話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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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太太在自己的車上裝錄音設備,錄到先生與第三者之間的對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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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定不可採為證據的類型:
一、太太委託徵信社窺視及偷拍到先生與第三者在房間內為性行為之錄影畫面。該案法官認為性行為屬非公開活動,先生及第三者的隱私權應高於太太配偶權之保護,故錄影、徵信社證詞都不可採為證據使用。
──────台中律師張弘明著作權所有,未經同意,不得轉載
二、先生沒有經過第三者同意而偷拍自己與第三者間做愛之光碟,後來太太發現此性愛光碟後並將此性愛光碟拿來訴訟上使用。該案法官認為先生沒有經過第三者同意而偷拍自己與第三者間做愛畫面,侵害第三者隱私權過大,故認定性愛光碟不可做為證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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