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上和解」指的是提告以後,在法官面前達成和解。
而【調解】是當事人自己聲請或是被法官移付調解。
當調解成立時,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效力,所以也具備既判力與執行力。
簡單說就是效力等同確定判決,「不用」也「不能」再打官司,直接用和解書或調解書就可以做強制執行了。
打官司是由法官來決定結果
調解和打官司最大的差別在於,打官司是法官根據你們提供的證據,聽完雙方說法後依據自己的判斷,做出一個判決,也就是結果由法官做主,法官說了算。
調解是雙方討論出彼此都願意接受的結果
調解是你們雙方在公正第三人面前,大家把事情拿出來討論,協調出你們都可以接受的方法。
但是調解也是一門學問,可不是腦袋空空或是帶了一票人去壯大聲勢就可以了。因為調解成立就會有上面說的法律效力,所以調解和「私下和解」是完全不一樣的喔!
在調解之前建議先找律師討論,現在區公所都有免費法律諮詢,多跑幾趟了解自己的權益和法律效果是很重要的。
什麼情況案子會被法院移付調解?
當你提告以後,也就是遞出起訴狀之後,就算進入訴訟程序了。如果有以下兩種情況,法院就會先安排調解,這個叫做「訴訟繫屬後的調解」
一、強制調解事件
案件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03條所規定的強制調解事件,例如財產爭執,標的金額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這種情況法院就會在開庭前先進行調解。
這些通常是屬於小額訴訟和簡易程序的案子,例如常見的補習班退費糾紛。如果提告,法院就會先安排調解,而這個調解一定要出席,因為你不出席法官很可能就會「以對方說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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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要調解的民眾可以前往→→ 法官為什麼不讓我上訴? 了解一下相關的規定。如果懶得看就直接去請教律師,現在區公所很多免費法律諮詢,最好不要什麼都不懂就去調解。
二、雙方都有意願和解
還有另外一種是雙方都有意願和解,但是對於和解條件沒有共識,這時候法院也會將案件移付調解。
在調解期間,訴訟程序會停止進行。
調解不成立時,訴訟程序繼續進行。
調解成立時,訴訟終結,原告得於調解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沒有提告,直接聲請調解的情況
剛剛上面介紹的是提告之後進入調解,但是有些人暫時不想提告,想試著先調解看看,這個就叫做「訴訟繫屬前的調解」。
一、可以聲請調解的單位
與一般民眾比較有關係的單位通常是「各地鄉鎮市區公所」、「各縣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還有各地方法院。
除了法院之外,另外兩個地方的調解有些規定民眾要自己注意一下,可以參考我的這兩篇文章。
前往→→ 去鄉鎮區(市)公所調解要注意什麼?
前往→→ 找消保官申訴前應先了解的法律問題
二、調解需要繳一筆聲請費
聲請調解必須向法院繳交一筆聲請費,費用的計算方式可上司法院網站查詢
調解不成立而後起訴時,聲請調解的費用可以作為訴訟費用的一部分,所以官司敗訴之後,就由敗訴的當事人負擔。
三、調解期間要注意案件的請求權時效
這邊講的調解是指尚未提告的情況,所以一定要注意請求權的時效,避免調解的時間過久,結果案子已經過了法律規定可以請求的時間了。
如果調解不成立時,聲請人提起訴訟,則視同聲請調解時已經起訴,但是最晚必須在「調解不成立證明書」送達後十天內提起。
這邊該注意的地方是你是不是「調解的聲請人」?
舉例來說:
小強主張小美欠他10萬元不還,並握有小美簽下的借據為證。小美主張那張借據沒有效力,兩人為此爭執不下,並由小美主動向法院聲請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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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不成立時,如果小強提起訴訟,並不適用上述規定,而是以小強提起訴訟的時間為起訴時間,因為小強並非聲請調解的人。因此小強在調解期間,要自行注意請求權的時效。
調解不成立時,可以推翻調解期間的承諾
不管你是在「提告前」調解,還是在「提告後」調解,在調解程序中,法官或調解委員所做的勸導,以及當事人的陳述或讓步,在調解不成立進入訴訟時,都不可以作為裁判的基礎,否則該判決違背法令,可以作為上訴理由。
例如在 民事起訴狀怎麼寫 的文章裡,以補習班退費糾紛的故事來說。
主角王筱君原本主張AA補習班應該退九成學費,但是調解時王筱君希望可以盡快達成和解,所以表明願意只拿八成,但是沒想到AA補習班卻只願意退七成學費,因此王筱君不願意和解。
事後王筱君提起訴訟,仍舊主張AA補習班應該退回九成費用。
此時,法官不可以因為王筱君調解時曾經表明願意接受八成退費,就以此為理由判決AA補習班退八成學費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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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已成立的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的原因,當事人可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的訴訟,但是必須在收到調解(和解)筆錄後30日內提起訴訟。
或是在知悉有無效或得撤銷原因後30日內提起,並且適用民訴第500-502條,及506條關於再審的規定。
主動聲請調解也是保護自己的一種方式
調解的聲請人,可以在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的訴訟中,針對原本的事件提起訴訟或反訴,然後請求法院合併審判。此時,這個訴訟視同聲請調解時已經起訴(這個關係到請求權時效,前面有說)。
這邊仍然要注意,只有調解的聲請人才符合上述視同聲請調解時已經起訴的規定,相對人要自行注意請求權時效。
所以對於尚未提告而且想要調解的客戶,我通常會建議他們主動聲請調解。
以上是關於調解的簡略規定,而當調解成立時,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效力,所以民眾可以前往我的另一篇文章參考看看。
前往→→在法庭內和解有什麼好處?
法條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03條到第426條
張弘明律師、黑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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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在區公所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立後向法院提起訴訟,可否一樣可視為申請調解時即為起訴
回覆刪除您好:您可以將案件資料帶到區公所找張律師討論,詳細時間表可點選左側欄位「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據點」。 黃秘書
回覆刪除請問:上訴狀可以聲請調解嗎?需要寫理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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