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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17日

夫妻財產已經不是共有的,我們都屬於「法定財產制」

在區公所諮詢法律問題的民眾,仍然有非常多人以為夫妻財產是共有的,所以一直認為房子就算登記在先生名下,也算是老婆的財產,其實這是完全錯誤的觀念……

夫妻財產制度怎麼說? 想結婚的人都要懂 的篇章裡,我們有提到 如果夫妻沒有特別約定財產制度時,一律適用「法定財產制」的規範,而台灣目前大概有99%的夫妻財產分配都是屬於「法定財產制」。

以下我們就來看看法定財產制規定了甚麼?

法定財產制

一、夫妻的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是共有

也就是說,先生的財產(包括婚前與婚後)還是屬於先生的,太太的財產(包括婚前與婚後)還是屬於太太的,不會因為兩人結婚,各自的財產就突然變成共有的。

所以,如果房子是登記在先生名下,不管是婚前買還是婚後買,它都是屬於先生的財產。

二、夫妻財產各自所有,可以自由運用,不需對方同意

民法第1018條規定夫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處分各自的財產。

所以,房子如果登記在老婆名下,就是屬於老婆的財產,老婆想要出售或出租,自行決定即可,不需得到老公的同意。

三、夫妻各自對各自的債務負責

所以如果有一方拿自己的財產為對方償債,是可以請求對方償還的,而且在婚姻關係還存在時就可以請求,不用等離婚。

四、財產不是共有,但是有「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法定財產制的關係消滅時( 例如離婚或死亡或改用分別財產制 ),雙方有請求「分配剩餘財產差額」的權利。

簡單說就是彼此「婚後財產扣除彼此「婚後負債」,如果有剩,這個剩下來的錢要平均分配

例如:老公婚後財產剩200萬,老婆婚後財產剩50萬,所以老公要分75萬給老婆。(200萬-50萬)/2=7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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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例外規定

《繼承》和《贈與》得到的財產,以及《慰撫金》是不用算入剩餘財產參與分配的。

如果平均分配顯失公平時,法院會調整或免除分配額(例如對方都不工作也不分擔家務)。

六、夫妻剩餘財產差額的分配請求權是有時效規定的

知道對方有剩餘財產的差額開始起算,兩年內不行使權利就消滅。

如果都 不知道有財產差額存在,那從離婚時(或對方死亡)起算, 超過五年就不能請求了。

七、夫妻對於婚後財產有互相報告的義務

因為有請求分配剩餘財產差額的權利,所以夫妻對於「婚後財產」有互相報告的義務,如果對方拒絕,是可以向法院提出聲請的。

因此法律對於「婚前財產」和「婚後財產」也做了相關的界定。

婚後財產
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 →→ 推定為婚後財產
因為婚前財產所生的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例如房租、存款利息、股利、股息)

婚前財產
從「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改成「法定財產制」 時,更改以前的財產視為婚前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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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定為共有
不能證明夫或妻所有 →→ 推定為夫妻共有

因此有些人會將婚前財產和繼承、贈與以及慰撫金存入另外一個帳戶,這也是一個有助於釐清帳目的方法。

八、配偶賺的錢都拿去替自己還債,也不付生活費怎麼辦?

夫妻一方拿婚後財產清償婚前債務,或是拿婚前財產清償婚後債務,如果事後沒有補償對方,在離婚時會算入婚後財產和負債。
( 例如老公婚前買好房子,房子登記在老公名下,婚後老公只付房子貸款,生活費全由老婆支出 )

至於如何計算,民眾可以參考我寫的兩篇文章
前往→→拿婚前存款來付婚姻生活的費用,離婚時可以向配偶要回來嗎?
前往→→配偶賺的錢都拿去替自己還債了,法律對我的保障有多少?

九、配偶把錢轉到別人名下怎麼辦?

有些人婚姻出現問題會趁還沒離婚時先把錢搬走,例如轉送給小三,或是和親戚串通好故意賤賣房產,這樣就可以減少自己的婚後剩餘財產,等離婚時就可以少分一點給對方,甚至名下就沒有錢了,這時候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聲請撤銷這種行為。

十、撤銷配偶脫產的行為是有時效的

這個撤銷權是有時效的,從知悉情事開始六個月內不行使就消滅,或是自行為時起算經過一年就消滅。
前往→→ 老公把房子送給小三,老婆應該這麼做

十一、如果已經超過時效無法撤銷怎麼辦?

很多時後脫產行為是在打離婚官司或是離婚後才發現,早已超過撤銷的時效,所以民法第1030-3條有規定,離婚前五年如果有類似上述脫產的行為,仍然應將該筆財產算入婚後財產,然後進行剩餘財產的分配。

所以離婚後仍是可以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只是仍舊要注意請求權的時效(請看第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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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利用孝親費來為離婚脫產做準備有用嗎?

雖然法律規定履行道德義務的贈與不用追加回婚後財產來進行剩餘財產的分配,例如給父母零用錢。但如果是突然給很多錢,或是父母已經有房產卻又贈與不動產,那就必須依個案來審酌了。

十三、我可以要求配合脫產的人把錢還回來嗎?

當一方利用贈與或賤賣來脫產,導致不足以償還對方應得的剩餘財產時,有分配權力的人對於受領的第三人( 例如串通好的親戚或小三 ),也可針對其所受的利益內請求返還不足的部分。

這個對第三人請求返還的請求權必須從知道受侵害起的兩年內就要行使。如果都不知道,從法定財產制的關係消滅開始計算,經過五年時效就消滅,不能請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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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在「法定財產制」裡,建議房子還是登記成夫妻共有比較好

看完上述法定財產制的規定,相信很多人應該也能明白,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權利,有時候是看得到吃不到的。

例如太太擔任全職主婦,而先生買了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房子屬於先生的婚後財產,不是夫妻共有,若先生將房子出售後的所得價金全部揮霍殆盡,等到二人離婚時,由於先生名下早已沒有房產,如果又沒有其他婚後財產,此時先生的婚後剩餘財產將會是0元,對太太而言,根本沒有辦法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所以建議當購買房子時,最好登記成夫妻共有。

至於真正的夫妻財產共有制度,可以參考這篇文章
前往→→ 夫妻共同財產制與分別財產制

夫妻財產的相關規範可參考這篇
前往→→夫妻財產制度怎麼說? 想結婚的人都要懂
張弘明律師、黑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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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則留言:

  1. 張大律師 您好 報欠打擾您ㄌ 小弟有件事想請教張大律師您 因欠債與卡債問題 做生意開一間餐飲店 因怕討債ㄉ人知道 所以該店得行號負責人登記女兒名下 若女兒有意不歸還 也不變更該店負責人換回父母 這時該怎麼收集相關證據 該做哪些步驟來自保? 以上就有勞 盼張大律師盡快抽空回覆協助小弟取回該店 小弟先在此至上十二萬分謝意 有成日後必登門答謝您 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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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這要看你們之前登記給女兒的時候,彼此有沒有留下甚麼往來的文件、對話訊息,可以證明你們之間有約定只是借女兒的名字登記。
      如果沒有,那就要看有沒有第三人曾經參與你們之間的事,而那個人也知道你們把店面登記給女兒的原因。
      如果還是沒有,那就要看你們和女兒互動的過程,有沒有其他紀錄可以證明這件事,例如曾經找人去說服女兒,曾經找人調解你們的糾紛等等。

      其餘更詳細的問題,要請您找律師詢問。
      如果你是台中人,免費諮詢可以到區公所找我,時間表有公佈在文章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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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想請問一下,如果以老公個人名義私有房子貸款,撥款後轉帳至老婆帳戶,用老婆帳戶現金支出購置新車供老婆代步用,如此可以將新車本身視應為老公個人名義財產而使用者是老婆嗎(牽車時購買車主為老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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