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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8日

老公把房子送給小三,老婆應該這麼做

有許多夫妻年輕時都曾經共患難,一起工作賺錢養家,但是經濟改善後其中一方卻不願意共享樂……

房子登記在老公名下,最後被偷偷送給小三的故事常常上演,曾經一起努力的老婆雖然要回房產不容易,但是仍然可以試著這麼做。

首先,我們先來了解台灣民法中關於夫妻「法定財產制」的兩個規定。

1. 夫妻互負報告婚後財產義務。
2.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保全權利。

撤銷配偶脫產的行為是有時效的

我在夫妻財產已經不是共有的,我們都屬於「法定財產制」這篇文章裡,提了好幾個法定財產制的重點,其中第十點就是在講撤銷配偶脫產行為的時效。

當妳發現配偶的重要財產(通常是不動產)移轉到他人名下時,必須在6個月內向法院提起訴訟,聲請法院撤銷配偶移轉不動產的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讓法院判決將不動產從他人名下回復登記到配偶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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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從妳發現起,超過6個月以後才想要提告的話,那就會因為逾越除斥期間的規定(前面所提的6個月就是除斥期間),導致敗訴。

所以當妳發現上面所說的情況,一定要特別注意這6個月的除斥期間規定,關於詳細的法律規定,請參考民法第1020條之2。

配偶的脫產行為超過一年就無法撤銷了

有一種情況,就算當妳發現配偶的不動產移轉到他人名下時,雖然有在6個月內向法院提起撤銷訴訟,還是會面臨敗訴命運,那就是妳提起訴訟的時間點,距離配偶移轉不動產的時間點,已經超過1年。

例如:
配偶在2017年1月1日移轉不動產。
妳在2017年12月1日發現這件事。
然後在2018年1月2日向法院提起撤銷訴訟(發現後一個月)。

雖然妳有在發現起6個月內提告,但是因為妳提告的時間點距離配偶移轉不動產的時間點已經超過1年,同樣逾越1年除斥期間的規定,還是會導致敗訴。

民法第1020條之2後段條文為何會有這1年除斥期間的規定呢? 立法目的為的是要保護財產交易制度的安全,試想,若沒有明確且短期的除斥期間規定,那麼財產交易制度將變得非常不穩定,因為我們隨時都有可能面臨被他人訴請撤銷買賣移轉的訴訟。

如何得知配偶脫產?

因為民法第1020條之2有嚴格且短期的除斥期間規定,所以關鍵在於能夠盡早發現配偶移轉不動產,且盡速向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但是,實務上的困難點都在於我們如何能發現配偶移轉不動產呢?

在我們都屬於「法定財產制」的那篇文章有提到,夫妻就其婚後財產互負報告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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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妳確實可以依據此條要求配偶隨時向妳報告婚後財產的狀況,而當配偶拒絕報告時,妳還可以向法院聲請命配偶報告婚後財產狀況

然而基於台灣民情風俗的關係,目前非常少人真的會向法院聲請命配偶報告婚後財產狀況,實務判決上也只有出現一例,而且就算向法院聲請,經過漫長的司法程序,當妳最終發現時,也很有可能早已逾越前面所提的1年除斥期間了。

所以我認為最迅速的方式其實是向地政機關申請調閱該不動產的第二類土地登記謄本及建物登記謄本。

第二類謄本是任何人都可以去申請出來的,不限於所有權人,雖然第二類謄本顯示的資訊不完整,但從所有權人欄位的「姓氏」以及 部分揭露的身分證字號,絕對可以猜出不動產是不是還在配偶的名下。

想要打贏撤銷配偶脫產行為的訴訟關鍵是什麼?

配偶利用無償贈與的情況

如果妳發現配偶是將不動產無償贈與給他人(法律上稱之為無償行為),那麼妳在撤銷訴訟中必需證明以下幾點,才有勝訴希望:

1、配偶移轉的財產是婚後財產,不是婚前財產。

2、配偶移轉婚後財產的行為,將會危害到妳將來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3、配偶並不是出於履行道德義務而將婚後財產移轉他人。
例如孝敬父母的饋贈一般來說就是屬於履行道德義務的行為,若對此提起撤銷訴訟,敗訴機率就會非常高,除非有特殊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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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賤賣房產的情況

如果妳發現配偶是將不動產以顯不相當的價格出售給他人(法律上稱之為有償行為),則妳在撤銷訴訟中除了要證明剛剛上面提到的1、2點外,妳還必需再證明以下2點,才有勝訴希望:

1、需證明配偶在移轉不動產時,明知此行為有損於妳將來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2、需證明受益人(也就是獲得不動產的他人)於受益時,也明知妳配偶的這個行為有損於妳將來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法條依據 民法第 1020-1 條、第 1020-2 條、第 10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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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弘明律師、黑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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