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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0日

民事準備程序是在準備什麼?

準備程序、言詞辯論程序有甚麼不同 ? 我到底要準備甚麼 ? 爭點整理又該怎麼寫 ?

如果你的案件不屬於小額訴訟或是簡易程序,那就會被歸類成通常程序

這時候你會先收到準備程序庭的開庭通知單,然後法官會要求雙方整理爭點提交給法院,再來才會進行到言詞辯論庭

爭點整理就是整理爭論的事項

簡言之,就是將爭論的事項提出來,然後把其中的事實脈絡整理清楚,把法律關係建立起來。

例如A和B因為買賣契約發生爭執,A認為B提出的契約經過變造,並且提出自己的那一份契約,明確指出兩份契約的不同。

而且A還說簽約當時C也在場,C可以證明契約經過變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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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所謂的爭點整理,就是用書面或口頭陳述,將自己爭執的事項整理出來,幫助法官明瞭事件的來龍去脈,一般民眾不一定要像律師一樣,寫出一堆看起來很專業,很厲害的書狀。

準備程序是為日後的言詞辯論做準備

所以這階段的重點就是彼此將手上的證據提出來,先看看這些證據是否為有效的證據? 是不是應該討論的證據?

對於證據有所疑慮,想要聲請鑑定,或是要聲請證人,也是在這時候提出來。

例如上面的例子,A懷疑契約經過變造,他就要在這時候向法官提出鑑定的聲請,向法官聲請證人作證也是在這階段提出 (可以事先寫好聲請狀,請求法官向證人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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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勘驗現場,勘驗錄音證據等,也是這階段的工作。

而所謂的勘驗簡單說就是法官察看證據的情況,例如選舉的「驗票」就是在勘驗選票。

言詞辯論

上面證據調查的工作結束後,接著才會進入言詞辯論,就雙方的法律關係進行攻擊防禦,但也不是比大聲吵架,只是各自針對自己的法律主張進行辯駁。

由於民事訴訟的程序相當複雜,有許多實務的情況無法概述,請民眾依自身情況請教律師,所以通常程序就先介紹到這邊。

以下幾個地方請民眾自行注意。

給被告的書狀要自己寄送

只有起訴狀才是依被告人數準備相同數量的書狀給法院。

起訴狀之後的書狀往來,除了給法院之外,被告的部分(稱作繕本或影本)就要自己寄送了。

如果沒有寄給被告,被告當庭告知沒收到書狀,無法答辯,或是須要時間再看看原告寫的書狀,那法官就可能再訂下一次的庭期,拉長了訴訟的時間。

一造辯論判決的效果

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經合法通知不到場,到場的那方,可以聲請法官為一造辯論判決。

至於沒到場的那一方,如果再次通知後仍然不到場,法院就可以依職權為一造辯論判決。

這邊和簡易、小額訴訟稍有不同,可以看一下我另外一篇文章

前往→→ 法官為什麼不讓我上訴?

當事人有好幾位時,要注意共同訴訟的法律效力

如果是必要共同訴訟,只要共同訴訟人裡面有一人到場,然後對照又全部都沒來,到場的這一個人就可以聲請一造辯論判決,但是普通共同訴訟就要視案件的情形而定。

例如: 原告 乙丙 ←→ 被告ABC 只有來開庭,其他人通通都沒來,甲可以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效力及於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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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普通共同訴訟和必要共同訴訟如何區分 ? 這邊要請大家依據自己的案子去請教律師了,或是自行參閱民訴法第53條 ─ 57條。

三種訴訟程序的差別

訴字:通常審判程序 簡字:簡易訴訟程序 小字:小額訴訟程序


通常審判
(訴字)
簡易訴訟
(簡字)
小額訴訟
(小字)
最高
法院
第三審
五人合議制
法律審
第三審
五人合議制
法律審

高等
法院
第二審
三人合議制


地方
法院
第一審
獨任制
三人合議制
第二審
三人合議制
第二審
三人合議制
法律審
第一審
獨任制
第一審
獨任制

前往→→法官為什麼不讓我上訴?
前往→→調解比較好? 還是打官司比較好?

張弘明律師、黑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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