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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2日

小姑說做人媳婦就是要扶養公婆,合理嗎?

在台灣還是有很多人不知道,其實媳婦的扶養義務順序是排在老公的兄弟姊妹的後面呢!

張律師在各區公所提供法律諮詢時,曾經遇到一位民眾問說:「我結婚後和公婆住在一起,先生還有二個妹妹,但都已經嫁人了,一個月前先生因病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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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在世時他是全家主要經濟來源,自己雖然有工作但收入不高,先生往生後,經濟重擔全落在我身上,於是就找二位小姑來討論扶養公婆的問題。

哪裡知道二位小姑聽到我要她們一起來分擔扶養公婆的費用時,她們竟然說我是長媳,嫁到她們家就是她們家的人,按照台灣習俗,長媳要負起照顧公婆的扶養責任,她們是嫁出去的女兒,不用分擔」,這二位小姑的說法正確嗎?

在台灣的傳統習俗裡,對於長媳的要求非常多,但在法律上,其實長媳要負擔的義務並未如傳統習俗所要求的一般

就拿本件案例來說,依照台灣民法1114條的規定,由於本案例的媳婦與公婆同住,所以在公婆不能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的情況下,媳婦對公婆確實負有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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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本案例的媳婦對公婆雖然負有扶養義務,然而二位小姑對於自己的父母同樣也負有扶養義務,法律上來說,不會因為她們是嫁出去的女兒就免除她們對自己父母的扶養義務,此點與台灣的傳統習俗非常不同。

在此案例中,既然媳婦、二位小姑都負有扶養的義務,那有沒有先後順序的問題呢?其實是有的,而且媳婦的扶養義務順序還是排在二位小姑的後面呢 !台中律師張弘明著作權所有,未經同意,不得轉載

依照民法第1115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所負擔的扶養義務是排在第一順位媳婦對公婆所負擔的扶養義務則是排在第六順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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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句話說,在二位小姑都還健康在世時,還輪不到由媳婦來負起扶養公婆的義務,二位小姑不僅要負擔扶養自己父母的義務在法律上還不能要求長媳一起分擔,更不用說還要求長媳一個人全部負擔
所以,台灣的傳統習俗雖然對於長媳的要求非常多,但在法律上的規定則是非常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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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弘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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