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律師在各區公所提供法律諮詢時,曾經遇到一位民眾問說:「我結婚後和公婆住在一起,先生還有二個妹妹,但都已經嫁人了,一個月前先生因病往生。
────── https://gotolaw.tw/
先生在世時他是全家主要經濟來源,自己雖然有工作但收入不高,先生往生後,經濟重擔全落在我身上,於是就找二位小姑來討論扶養公婆的問題。
哪裡知道二位小姑聽到我要她們一起來分擔扶養公婆的費用時,她們竟然說我是長媳,嫁到她們家就是她們家的人,按照台灣習俗,長媳要負起照顧公婆的扶養責任,她們是嫁出去的女兒,不用分擔」,這二位小姑的說法正確嗎?
在台灣的傳統習俗裡,對於長媳的要求非常多,但在法律上,其實長媳要負擔的義務並未如傳統習俗所要求的一般。
就拿本件案例來說,依照台灣民法1114條的規定,由於本案例的媳婦與公婆同住,所以在公婆不能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的情況下,媳婦對公婆確實負有扶養義務。
台中律師張弘明著作權所有,未經同意,不得轉載
但是本案例的媳婦對公婆雖然負有扶養義務,然而二位小姑對於自己的父母同樣也負有扶養義務,法律上來說,不會因為她們是嫁出去的女兒就免除她們對自己父母的扶養義務,此點與台灣的傳統習俗非常不同。
在此案例中,既然媳婦、二位小姑都負有扶養的義務,那有沒有先後順序的問題呢?其實是有的,而且媳婦的扶養義務順序還是排在二位小姑的後面呢 !台中律師張弘明著作權所有,未經同意,不得轉載
依照民法第1115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所負擔的扶養義務是排在第一順位, 媳婦對公婆所負擔的扶養義務則是排在第六順位。
────── https://gotolaw.tw/
換句話說,在二位小姑都還健康在世時,還輪不到由媳婦來負起扶養公婆的義務,二位小姑不僅要負擔扶養自己父母的義務,在法律上還不能要求長媳一起分擔,更不用說還要求長媳一個人全部負擔。
所以,台灣的傳統習俗雖然對於長媳的要求非常多,但在法律上的規定則是非常不同。
前往→→要管住男人的錢,就要給他尊重與自由
張弘明律師
歡迎分享網址連結,但不得複製轉貼文章
以下廣告是google自動播放,與張弘明律師沒有業務關聯。
若有詐騙等非法情事,歡迎民眾來信告知廠商網址,我們會立刻封鎖並且向google檢舉。
留言區不提供免費法律諮詢,有需求的民眾請到區公所預約,左側欄位可以看到張律師的排班表。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留言區不提供免費法律諮詢,有需求的民眾請到區公所預約,左側欄位可以看到張律師的排班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