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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29日

爸媽分財產太偏心怎麼辦?

小弟在爸媽生前已經獲得很多財產了,爸媽身故還要求平分遺產,他有這種權利嗎? 簡介特種贈與之歸扣制度。

王伯伯有三個小孩,其中老三最得王伯伯的疼愛,王伯伯雖然在三個小孩結婚時都有送給每人60萬元當作結婚基金,但唯獨只有老三在創業時,獲得王伯伯特別送的一筆90萬元創業基金,老大跟老二則都沒有。

最近幾年來,王伯伯還特別將名下一戶價值600萬元的房產贈送給老三,老大及老二知道了都非常眼紅,但也無可奈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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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個月後,王伯伯過世了,留下300萬元的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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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大及老二對於老三單獨獲得那間價值600萬元的房產感到非常不公平,認為老三已經從爸爸那裡得到那麼多財產了,不應該再來分這遺產300萬元。

老三則認為爸爸要贈與誰財產是爸爸的意思,依照法律規定,他理當能再分配這300萬元遺產。

法律真的是這樣說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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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都知道,自己有權利處置屬於自己的財產,他人不得有任何意見,不過,在繼承法律裡則有一條特別例外的規定,我們稱之為「特種贈與之歸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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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白的說,在我們的案例裡面,就是指爸爸送給小孩的財產,在遺產分割時,價值仍然要列入計算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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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得很模糊,沒關係,我們就直接以上面的案例來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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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們要確定的一件事情,那就是只有屬於特種贈與的財產才會有歸扣的問題,不屬於特種贈與的財產則不會有歸扣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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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什麼叫做特種贈與的財產呢?依照台灣民法第1173條的規定,只有在因為「結婚」、「分居」、「營業」這三種情形下所獲贈的財產才叫做特種贈與財產,如果不是出於這三種情形而獲得贈與的財產,就不算特種贈與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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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在上面這個案例裡,三個小孩因為結婚而從爸爸那邊獲贈之60萬元結婚基金,就屬於特種贈與之財產,而老三從爸爸那邊獲贈之90萬元創業基金也屬於特種贈與之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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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老三從爸爸那邊獲贈價值600萬元之房產,因為不是在「結婚」、「分居」、或「營業」這三種情形下所獲贈,所以不屬於特種贈與之財產

現在我們就依據法律規定來協助王伯伯的三個小孩分配遺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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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
王伯伯往生後的應繼遺產除了往生當下所留下的存款300萬元外,還必須將三筆60萬元及一筆90萬元也列入計算。
所以,總計應繼遺產為570萬元
300萬+60萬×3+90萬=57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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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
算出應繼遺產為570萬元後,三兄弟每人的法定應繼分為三分之一,也就是190萬元(570萬÷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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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步
老三的法定應繼分雖然為190萬元,但扣除掉他從爸爸那邊獲得的特種贈與財產150萬元後(60萬元+ 90萬元),老三只能從爸爸往生後留下的300萬元存款內再分得4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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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大的法定應繼分雖然為190萬元,但扣除掉他從爸爸那邊獲得的特種贈與財產60萬元後,老二只能再從爸爸往生後留下的300萬元存款內再分得1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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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二的法定應繼分雖然為190萬元,但扣除掉他從爸爸那邊獲得的特種贈與財產60萬元後,老大只能再從爸爸往生後留下的300萬元存款內再分得1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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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遺產分配的步驟中,第三步扣除特種贈與財產的動作就叫做特種贈與的歸扣
所以王伯伯往生後所留下的300萬元存款,老三只能再分得40萬元,老大及老二則各可分得1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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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依據
*民法第 1173 條
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
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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