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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28日

打贏官司要從「找」「查」開始

打官司除了要熟悉法律條文,最重要的就是找資料的工作了。
我在區公所做法律諮詢時,因為每位民眾的諮詢時間大約都只能分配10-15分鐘,所以通常都只能簡略回答,有時會造成民眾誤以為律師很好賺,想像這是一個法條唸一唸,講幾句話就能賺錢的行業。

其實,律師在走入法庭前,最重要,最繁重的準備工作就是釐清客戶的案情,然後蒐集資料,撰寫書狀。
面對邏輯很不好的客戶,甚至得花上我們一點時間和耐性才能協助他說出重點,至於蒐集資料,那是更進一步的研究工作。
今天這篇文章,就來大約介紹一下律師平常都是到哪裡找資料

一、查詢判決書

查詢判決書對於律師來說是一個很重要的工作,對於想要自己打官司的民眾,也可以在諮詢完律師之後,更進一步研究相關的案例。
藉由判決書的內容,民眾可以看到法官判決的依據以及如何認定證據的證明力,或是別人的蒐證方式……。

( 一 ) 首先,請民眾登入司法院的判決書查詢系統,點選上方【裁判書查詢】字樣。

( 二 ) 關鍵字查詢技巧

假設小美因為行人小強闖紅燈閃避不及造成車禍,小美成為被告,她想看看類似的案件在民刑事都如何判決,她可以在【全文內容】輸入關鍵字「車禍」,然後點選想要查詢的【法院】,再點選【案件類別】。

設定完之後按「查詢」,就會看到好幾筆判決,但是這些判決並非全部都是相關的案例,還必須一筆一筆點進去看。

所以,這時候就要善用一些符號找出交集,最常使用的符號是「&」,這是「包含」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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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上面行人闖紅燈的例子,我們就可以輸入「車禍 &行人闖紅燈 」,或是「車禍&行人&闖紅燈」,差別在於判決書不一定會出現「行人闖紅燈」這種連續的字樣,所以把關鍵字拆開有時候反而比較容易找到資料,這些都是要視情況來斟酌取捨。

其餘的符號還有 + ─ ( ) 等等,可以點選旁邊的【輔助說明】按鈕,裡面有很詳盡的解說。

如果沒有要查詢特定的判決,那麼「判決字號」的欄位就要完全空白,不能打上任何字,不然會找不到任何資料。

至於裁判的類別一次只能選一種,像上面的例子,小美如果要知道因為行人闖紅燈而肇事,民事判賠的比例如何,它就要點選「民事」類別。

如果她被警察開罰單,想要申訴,那就點選「行政」類別,可以看到其他類似案例是因為何種情況才有機會被法官撤銷原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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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案件屬於「簡易案件」,在一般判決書查詢可能會找不到資料,可以點選「簡易案件查詢」看看是不是被歸類在那邊的資料夾。

( 三 ) 用【裁判案由】來限縮查詢範圍

例如小美和小強發生車禍之後,小強以不堪的字眼辱罵小美,小美想告小強公然侮辱,那她可以在
【裁判案由】 輸入【妨害名譽】
【全文檢索】 輸入【公然侮辱】

這樣她找出來的案例都會是刑法「妨害名譽」罪章裡的「公然侮辱」罪,才不會變成判決書只要有「公然侮辱」的字樣都顯現出來

( 四 ) 注意案件是否有上訴

查完地院的案件之後,點選「歷審裁判」,可以看到該案件是否有上訴? 上訴審的見解是否和原審不一樣?

輸入「原告」或「被告」或「判決字號」還可以查詢當事人有無提出其他訴訟方式被駁回,例如提再審被駁回,為何被駁回? 都可以藉由這系統得知,做為民眾訴訟上的參考。

( 五 ) 除了上述方法以外,你還可以針對「法律條文」做為查詢目標,或是輸入「人名」、「地名」、「判決書字號」、「起訴書字號」等做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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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 最高法院的【判例】、【決議】,具有拘束下級審法院的效力,如果下級審法院的判決違背【判例】和【決議】,就屬於判決違背法令,可以做為上訴第三審和再審的理由,所以【判解函釋】的部分也可以去了解一下。
但是在2018年初,司法院召開記者會指出,將來會用「大法庭制度」取代現行的判例制度,所以等新制上路後,民眾可以請教律師。


二、查詢法條、立法目的

有時法條的定義不夠明確,這時候我們可以查詢法條的「立法目的」來得知更準確的涵義。

點選「立法院全球法律資訊網」網站,然後點選最右邊「立法院法律系統」,如下。
https://glin.ly.gov.tw/web/index.do?isChinese=true


或是直接前往 →→ 立法院法律系統的網站

然後輸入你要查詢的法條名稱,例如民法,接著進入上面的畫面,再點選「法條沿革」或是「異動條文及理由」就可以看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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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我們在立法院的網站點選「法律類別」和「法律名稱」,還可以看到由立法院訂定出的各種法律。


但是一般民眾最常使用的仍只是民刑事法,所以介紹以下三個我們很常使用的法條查詢網站。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法源法律網

司法院網站
點選「資料查詢」→→ 「法學資料檢索」→→ 「本院主管法規」

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有時候爭執的事項與地方政府的主管法規有關,所以可以上各地方政府網站查詢,這邊舉台中市政府為例。
台中市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張弘明律師的小提醒

雖然我在網站介紹很多訴訟流程,但是實務運作其實是繁瑣複雜多變的,無法單用幾篇文章就概括全部的情況,所以民眾還是要詳盡的請教律師較為妥當

我在區公所做法律諮詢時,曾經有刑事的被害人向法院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駁回,上訴又被駁回,因此認為自己遇到恐龍法官,但其實是提「刑附民」的程序不合法,只能另外提民事訴訟,結果他誤以為「刑附民」的訴訟被駁回就是法院判對方不用賠。

所以我這邊「自己打官司」系列的文章都是以協助民眾和律師溝通為主要目的,也讓民眾對法律流程有初步的認識,真正遇到問題,還是建議諮詢律師較為妥當

此外,提醒民眾切勿將判決書中的人物放到網路批判。

雖然判決書是公開的資訊,但是開放查詢的目的是讓民眾做為訴訟參考或是案例研究,並不是讓大家依個人主觀價值鎖定目標發動全民公審。

畢竟網路討論常常是某個社群設定議題,然後號召一批同好帶動風向群聲討伐,即便得到十幾萬人的認同,也不能代表全民,甚至只是「特定族群」對「特定現象」的喜好厭惡,再藉由自身的網路優勢,使用對立衝突的方式炒作自己想要的輿論,極少見深入、客觀、持平的多面性探討,再加上媒體推波助瀾,造成非黑即白很淺層的思考與謾罵,有些人還因而招攬了不少法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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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來說,新聞報導「換車道沒打方向燈免罰」,或是「騎士闖紅燈法官判免罰」,光是這兩個標題就會引起誤會,但是實際查詢判決書,會發現法官是根據個案當時的情況,一一審視之後才做出撤銷處分,其中騎士闖紅燈的部分,該位法官還非常用心的特地到現場履勘,如果民眾想要深入了解,可以仔細閱讀判決書,這才是判決書開放查詢的意義。

我自己承接過的案子,也遇過不少很用心的法官,會根據個案情況在許多細節處洞察審問,並非只套用法條就結案,這些都是可以在判決書裡看到的。

張弘明律師、黑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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