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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10日

上訴的時間怎麼算?

大家都知道上訴是有時間限制的,但是民眾可能不是很清楚法律關於上訴時間的計算方式。也不知道在某些情況下,就算當事人沒有親自收下判決書,送達也是有效的,然後上訴時間就會開始計算……

這邊要提醒民眾,第二審是採續審制,所以原則上不得提出新的攻擊防禦方法,沒經過另一方同意,也不可以做訴之變更追加,但是有例外,例外情形可參考上訴篇章的法條。

不過上訴審不鼓勵民眾自己打官司,最好找律師討論過後再決定。


上訴要注意的重點

◎◎ 上訴是跟第一審法院提起。
◎◎ 不要錯過上訴期間,可先上訴,事後再補上訴理由。
◎◎ 民事案件收到第一審判決後的20天內要提出上訴。

上訴期間的計算

依照民法關於期日期間的規定 ( 民法119條到124條 )

例如:2017年7月31日收到判決書。

§ 起算日:2017年8月1日 ( 往後推算20天 )

§ 上訴到期:2017年8月20日 ( 可以上訴的最後一天 )

§ 遇到假日:8月20日剛好是國定假日或是遇到颱風剛好放假一天,那就順延到上班日的第一天,也就是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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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事人不在法院所在地居住:
這時候除了20天的上訴期間,還可以再加上司法院公布的在途期間。例如甲住南投,要去台中開庭,假設司法院給的在途期間為2日,7月31日收到判決書,這時候上訴的起算日就變成8月3日。


法院書狀送達住所後,發生送達效力的時間

詳細關於送達的規定可從民訴法123條開始看起。
這邊舉幾個大家比較會忽略的情況。

第三人代收
書狀送達時,當事人沒有親自收下文書,而是由社區管理員或是同居人或是居住在家的看護人員收下,這個送達就發生效力,上訴期間便從收下時開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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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人代收時,使用寄存送達
如果書狀無法送達給當事人 ( 一直不在家或是假裝不在家 ),也沒有同居人或是社區管理員可以代收的情況,那麼法院會製作送達通知書黏在你家門口或信箱,通知書上面會請你到警察機關收取文書,那麼從寄存警察機關那天起,經過十天這個送達就發生效力,然後開始計算上訴期間。
這個在法律上就叫做寄存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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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拒收時,使用留置送達
當事人拒絕收下文書又沒有法律上的理由 ( 把文書丟回給送書狀的人員,擺明就是不收 ),這時候把文書直接留在應送達的處所,送達就發生效力,這個就叫做留置送達。
如果現場的情況無法這樣做,那也可以使用寄存送達的方式。

張弘明律師、黑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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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則留言:

  1. 請問:上訴到期日,法院是以收發為準,還是以郵戳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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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是要以法院的收發日期為主。
    所以如果是用郵局寄送,要自己推算時間,如果接近到期日,還是親自送到法院比較保險。
    如果無法親自送,就找專人快遞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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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請問如果超過20天還有辦法補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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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民事的上訴期日規定就是20日,超過就沒辦法上訴了。
    除非有再審的理由,才能去提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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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請問我是從警察局收件的,所以是從我去警察局領件後開始算20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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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上面文章有提到【從寄存警察機關那天起,經過十天這個送達就發生效力,然後開始計算上訴期間】。
      所以是從寄存警察局的十天後就開始計算。
      但如果你是在寄存警局的十天內就領件,那就從你領的那天起算送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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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哈囉 請問你說 民事的消費糾紛上訴期日規定就是20日,超過就沒辦法上訴的話,除非有再審的理由,才能去提再審。
      請問再審是要去那裡做申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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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還想請問民事簡易庭消費糾紛 如何申請再審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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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請問若上訴逾期且被法院駁回,還可以提抗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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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可先上訴,"事後再補上訴理由"
    請問補上訴理由有期效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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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請問:我被判故意毀損,但我不是故意的,也非本意。我也沒有新事證,要怎麼證明我的想法,這樣上訴有意義嗎?有需要來找律師諮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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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上訴理由會不會被認為強詞奪理,判的更重或是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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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刑事案件聲請檢察官上訴要在幾天之內,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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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請問,民事一審判決,如果是社區管理員代收,但上面的收發日期沒改,如2/11變為2/1,要如何補救或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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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可到郵局申請投遞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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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證明投遞日期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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