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邊要提醒民眾,第二審是採續審制,所以原則上不得提出新的攻擊防禦方法,沒經過另一方同意,也不可以做訴之變更追加,但是有例外,例外情形可參考上訴篇章的法條。
不過上訴審不鼓勵民眾自己打官司,最好找律師討論過後再決定。
上訴要注意的重點
◎◎ 上訴是跟第一審法院提起。
◎◎ 不要錯過上訴期間,可先上訴,事後再補上訴理由。
◎◎ 民事案件收到第一審判決後的20天內要提出上訴。
上訴期間的計算
依照民法關於期日期間的規定 ( 民法119條到124條 )
例如:2017年7月31日收到判決書。
§ 起算日:2017年8月1日 ( 往後推算20天 )
§ 上訴到期:2017年8月20日 ( 可以上訴的最後一天 )
§ 遇到假日:8月20日剛好是國定假日或是遇到颱風剛好放假一天,那就順延到上班日的第一天,也就是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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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事人不在法院所在地居住:
這時候除了20天的上訴期間,還可以再加上司法院公布的在途期間。例如甲住南投,要去台中開庭,假設司法院給的在途期間為2日,7月31日收到判決書,這時候上訴的起算日就變成8月3日。
法院書狀送達住所後,發生送達效力的時間
詳細關於送達的規定可從民訴法123條開始看起。
這邊舉幾個大家比較會忽略的情況。
第三人代收
書狀送達時,當事人沒有親自收下文書,而是由社區管理員或是同居人或是居住在家的看護人員收下,這個送達就發生效力,上訴期間便從收下時開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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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人代收時,使用寄存送達
如果書狀無法送達給當事人 ( 一直不在家或是假裝不在家 ),也沒有同居人或是社區管理員可以代收的情況,那麼法院會製作送達通知書黏在你家門口或信箱,通知書上面會請你到警察機關收取文書,那麼從寄存警察機關那天起,經過十天這個送達就發生效力,然後開始計算上訴期間。
這個在法律上就叫做寄存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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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拒收時,使用留置送達
當事人拒絕收下文書又沒有法律上的理由 ( 把文書丟回給送書狀的人員,擺明就是不收 ),這時候把文書直接留在應送達的處所,送達就發生效力,這個就叫做留置送達。
如果現場的情況無法這樣做,那也可以使用寄存送達的方式。
張弘明律師、黑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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