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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14日

什麼叫做訴之聲明?

起訴狀的記載事項除了「原告被告個人資料」、「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事實理由」之外,民眾較難理解的就是「訴之聲明」……

其實「訴之聲明」簡言之就是你要請求的事項,接著在訴之聲明之後再寫你為什麼要起訴的「事實理由」。

而「事實理由」一般民眾只需簡潔明瞭的敘述人、事、時、地、物,做到「內文流暢」、「邏輯清晰」、「請求事項明確」、「於法有據」就可以了。

如果你是下載司法院的起訴狀範本,你會看到訴之聲明有三點。

一、你要請求的事項。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這是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所以當你收到確定判決後,會看到法官規定訴訟費用是全部由被告負擔,還是雙方各負擔多少比例。

而這邊特別一提的是,很多民眾都誤以為律師費也算訴訟費用,但是在民事訴訟裡,只有第三審才是強制律師辯護。

第一審、第二審都沒有規定必須請律師,所以只有第三審的律師費才算是訴訟費用,通常核定的金額是四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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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假執行,就是先執行的意思。

如果原告在訴之聲明表達這項訴求,在第一審判決勝訴後,法官就會要原告提出一定金額的擔保金,接著原告就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對方的財產。
也就是說,不管被告是不是要上訴,原告只要在第一審的判決勝訴,就可以先執行對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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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之聲明可以變更或追加

原則上,起訴狀送到法院後,不可以變更或是追加訴之聲明,但是有民訴第255條的情形就可以。

常見的例子通常是因為車禍或傷害案件造成的醫療費用支出增加。

例如:小美發生車禍,一開始請求金額是10萬元,但是在審理過程中,又陸續有相關的醫療、復健等支出,加起來是8萬元,這時候他要請求的金額一共是18萬元,而不是原先的10萬元,所以她就要寫一份「民事追加訴之聲明狀」呈報給法官,不然法官可能只會依據她 原本的訴之聲明做判決 (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十萬元整 ),而不是他想要的18萬。

那萬一真的疏忽沒有追加到呢 ? 還是可以上訴二審追加請求。

而這個追加聲明狀,在司法院的網站有個範例淺顯易懂,民眾可下載使用。

→→ 民事追加訴之聲明狀

如果要追加被告,也是要寫一份→→追加被告狀。

前往→→ 為什麼法官不讓我上訴?法院到底是誰開的?

※ 關於訴訟費用負擔的詳細規定,民眾可以參考民事訟訟法第78條到95-1條。

張弘明律師、黑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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