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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25日

在法庭內和解有什麼好處?

在法庭上和解成立,其效力等同確定判決。簡單說就是「不用」也「不能」再打官司,直接用和解書就可以做強制執行。

如果隱私權不是最優先的考量,法庭上的和解與調解才是最有保障的方式。

法庭內和解是在向法院遞狀以後才開始進行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77條到第380條之一

法庭內和解又叫做訴訟上和解,這是在向法院遞狀以後才開始進行,也就是在法庭上進行,而且必須依照民事訴訟法關於和解的規定來處理。

和解筆錄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和解成立以後,具有既判力,可以拿著和解筆錄針對可以給付的部分 (例如金錢、替代物、有價證券) 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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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的既判力,指的是案子不再上訴或是不能上訴之後,該判決就確定了,當事人不可以針對同一被告,同一個法律關係再行訴訟。

而案子依據不同類型,最高可以上訴的審級也不一樣,可以參考→→民事案件的官司如何提告

在法庭上成立和解,事後不可以反悔

法庭上的和解通常是民眾向法院遞狀起訴後,在訴訟過程中雙方有意願和解,然後各自提出和解方案。

或是法官針對雙方願意接受的範圍定出和解方案。

有時法官會視案情詢問雙方和解的意願和接受的範圍,如果彼此達成協議,和解就成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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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民眾要將事情脈絡描述清楚,並且在上法院前就確切了解自己的權利和義務,因為只要明確表示接受和解方案,且當庭在和解筆錄上簽名,和解就成立,事後不可以因反悔而撤回接受和解的意思表示。

和解並不是「全有」或「全無」的關係

有時候民眾會退而求其次,做出部分的讓步。所以如果只有部分達成和解,沒有和解的部分訴訟還是會繼續進行。

第三人經法院許可,也可以參加和解;和解成立時,第三人有執行名義

例如:小美在陽台燒紙錢,不慎引起火災,損毀小強的家,小強提告請求小美給付修繕費用60萬。

訴訟過程中小強告訴法官,鄰居小明家也受到波及,花了20萬修廚房,並且表示小明和他一樣,都願意讓小美分期付款,希望小美拿出實際行動來賠錢,不要讓官司一直拖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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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美說她對鄰居感到相當抱歉,也不希望爭訟,但是賠償金額實在太高,請對方再給她一段時間,讓她和家人討論賠償的事情。

在這訴訟中,雖然小明沒有提告,不是當事人,但是法官看雙方都有和解誠意,這時候法官如果允許小明參加和解,屆時和解成立,小明也可以拿和解筆錄去強制執行。

和解的效力也及於起訴時沒有聲明的事情

和解就是大家把事情講清楚,把需求講清楚,然後找出一個雙方都可以接受的方式,所以當事人起訴時未聲明的事項也可以拿出來討論,如果這個起訴時未聲明的事項也達成和解了,那也是可以強制執行的。

如果和解時被騙了,可以請求繼續審判

如果和解有無效或是可以撤銷的原因(例如文書資料造假,取信於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繼續審判,並且適用民訴第500-502條,及506條關於再審的規定 (例如提起再審的期間、方式、對第三人的權利影響)。

前往→→ 調解比較好? 還是打官司比較好?

張弘明律師、黑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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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則留言:

  1. 你好!請問庭內和解是代理人在當事人不知道的情況下簽的,當事人可以提出撤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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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您好:這要看代理人獲得授權的範圍有多廣? 然後你的手上有沒有證據可以證明真的沒有同意對方幫你做哪種決定 ? 其餘更詳細的情況,建議您找律師討論。可多多利用區公所的免費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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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請問刑事案件有辦法當庭和解嗎? 當庭和解會留下前科紀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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