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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1日

把財產存在小孩戶頭,離婚時都要拿出來分配嗎?

遺產、贈與的財產,離婚時要拿出來分配嗎?
從父母那邊得到財產,從老公那邊得到財產,或是把財產存在小孩戶頭,離婚時都要拿出來分配嗎? 計算方式有沒有不同?

案例一:婚後得到父母親的贈與要算入婚後財產嗎?
志明與春嬌在97年結婚,沒有約定夫妻財產制。

結婚以前
志明
有120萬存款。
春嬌
有80萬存款。───── https://gotolaw.tw/

結婚以後
志明
薪資存款200萬。
繼承父親100萬遺產。
發生車禍得到20萬精神慰撫金。
春嬌
為家庭主婦,沒有收入。
婚後母親贈與30萬現金。

若志明與春嬌現在離婚,財產怎麼分?

這邊我們建議對於夫妻財產制度沒有概念的民眾,先前往這篇文章閱讀 →→ 夫妻財產已經不是共有的,我們都屬於「法定財產制」,再回過頭來看案例分析。

婚後剩餘財產
志明
★★依台灣民法第1030-1條規定,繼承的財產和慰撫金不列入婚後剩餘財產來計算。
★★婚前財產也不列入剩餘財產計算。
所以志明的婚後剩餘財產是
婚後財產200萬 ─ 婚後負債0萬=200萬

春嬌
★★婚前財產不用列入剩餘財產分配。
★★贈與不列入剩餘財產計算。
婚後財產0-婚後負債0=0

所以,志明的剩餘財產是200萬元,春嬌的剩餘財產是0元,因此志明比春嬌多200萬元。
依照民法規定,春嬌有權要求志明給她100萬元。
200萬÷2=100萬

案例二:夫妻間贈與的財產,離婚時也可以主張分配嗎?
志明與春嬌結婚時未約定夫妻財產制,兩人工作多年後共同出資買下一間房子,並且登記在雙方名下。

隔年春嬌生日時,志明將該房子的二分之一產權贈送給春嬌當生日禮物,所以這間房子後來由春嬌單獨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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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年後兩人個性不合協議離婚,此時志明卻表示自己當初買這間房子時也有出一半款項,所以有權利來分配這間房產。

但春嬌認為志明已經將房子的二分之一產權登記給她,現在這間房子就是她的。

那志明還能要求對方退還當初出資的錢嗎?

依照民法第1030-1條的規定,無償取得的財產是不需要算入剩餘財產來參與分配的,而且最高法院也曾經做出判決,認為夫妻間的贈與也屬於「無償取得之財產」的範圍,所以此案例的志明雖然當初也有出錢購買房子,但是已經將房產贈與春嬌,就屬於春嬌的,不能再要分配這間房產。

案例三:替小孩開戶存款,離婚時就可以不用拿出來分配嗎?

有些夫妻會瞞著對方替小孩開戶,除了藉此存私房錢,也希望可以規避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但是不是符合民法第1030-3條所規範的「道德義務上所為的『相當』贈與,則是要看個案情形了。

例如名義上幫孩子存大學學費,但平日卻又隨時動用這個戶頭的存款,那就不一定會被認定是道德義務上的贈與。
又或者每年每月存入帳戶的錢超過一般民眾的經濟水平,那也不一定會被認定成是道德義務的給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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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大家:夫妻財產的使用總是會牽涉許多因果,所以並非將以上計算公式直接套用就是訴訟結果。這篇文章只是讓大家有個初步的概念,在尋求法律諮詢時,才會比較聽得懂律師在講甚麼。

法條依據
* 民法第1030-1條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前往→→ 夫妻財產已經不是共有的,我們都屬於「法定財產制」
前往→→夫妻財產制度怎麼說? 想結婚的人都要懂
張弘明律師、黑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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