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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8日

配偶死亡時,你分到的不只是遺產

有些夫妻沒生孩子,而有些人在前段婚姻有孩子,還有些人有私生子女,這些都會影響配偶繼承財產的多寡......當老公或老婆過世時,生存的一方不只有「繼承權」,還有「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還記得我們在 →→ 夫妻財產制度怎麼說? 想結婚的人都要懂 有提到法定財產制的關係消滅時,雙方有請求「分配剩餘財產差額」的權利。至於如何分配,我在 離婚財產怎麼算 一系列的文章裡有簡單的案例解說,民眾可以前往了解。

而這個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的情況不只是「離婚」,它還包含了「配偶死亡」或「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的情況,今天要來討論的就是配偶死亡時財產分配的問題。

繼承權
根據民法繼承篇章規定,遺產繼承人除了配偶以外,以「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第一順位繼承人,「父母」為第二順位繼承人。

也就是說,有第一順位繼承人時,配偶和他們一同繼承;沒有第一順位繼承人時,配偶就和第二順位繼承人一同繼承。

依據台灣民法第1144條規定,當配偶與第一順位繼承人一同繼承時,其所獲得的遺產是和所有繼承人「平分」。如果被繼承人的子女皆已死亡,配偶與被繼承人的所有孫子女「平分」。

如果被繼承人都沒有子女呢? 那配偶就可以拿1/2的財產,剩下的1/2由被繼承人的父母獲得(父1/4,母1/4)。

但是當配偶死亡時,生存的配偶不只有「繼承權」,還有「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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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簡單說就是彼此「婚後財產」扣除彼此「婚後負債」,如果有剩,這個剩下來的錢要平均分配

所以如果死亡的那一方婚後剩下的錢比生存的配偶還多,那生存的配偶可以先拿走剩餘財產差額的一半,然後再跟繼承人分剩下的遺產。

例如:老公婚後剩餘財產600萬,老婆是120萬,老公死亡,老婆可以拿的剩餘財產差額就是240萬。(600-120)/2=240
然後剩下的360萬 (600萬-240萬) 老婆再與繼承人一同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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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設夫妻有兩個孩子,360萬就由三人平分,每人得120萬。
這時候老婆一共可以拿360萬。(240萬+120萬)

** 如果夫妻並無子女,也沒有其餘直系血親卑親屬,那老婆就必須與公婆一同繼承遺產,這時候老婆可拿的遺產則是420萬
600萬-240萬=360萬 360萬/2=180萬 240萬+180萬=420萬
而公婆各得90萬 ( 180萬÷2 )

因此實務上我們會看到配偶對其他繼承人提出「給付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訴訟。

看到這邊有許多人一定不明白,為什麼法律要給予配偶這種保障呢?

那是因為法定財產制的立法精神在於肯定夫妻雙方對於婚姻生活的貢獻,包含家務打理、情感付出、養育子女、相互扶持。

所以如果有配偶婚後沒多久就「跑了」,根本就沒有同居共處經營家庭,甚至根本就沒有一同負擔子女的扶養費用,等配偶死了卻又想繼承遺產,還想主張分配剩餘財產,其他繼承人則是可依民法第1030-1條第2項規定,主張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請法院免除其分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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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還有一種情況是子女不可靠,也不見得是不孝,有可能是喜歡投資或是工作不積極,所以生存的配偶才會對子女提出這種請求 (例如媽媽對小孩) ,免得與老公一生辛勤的努力,最後被子女花光光。

再來有一種情況是配偶在外有其他婚生子女或非婚生子女,而配偶與自己婚姻中的財產是兩人一起努力所得,在外其他婚生子女或非婚生子女並無貢獻,所以生存的配偶自然會想對其他子女提出「給付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訴訟。

法條依據
* 第 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 第1144條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
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
,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 第 1030-1條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張弘明律師、黑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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