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榮與小芳結婚後育有一名未成年子女亮亮,幾年後,阿榮與小芳因個性不合而協議離婚。
協議過程中,小芳為了要爭取亮亮的單獨監護權,於是向阿榮提議如果將亮亮的監護權單獨給她,她願意獨自負擔亮亮的扶養費,不須阿榮出任何一毛錢。
阿榮聽完後同意小芳的提議,於是協議約定亮亮的監護權單獨歸由小芳行使,並約定亮亮的扶養費由小芳單獨負擔。
怎料,離婚一年後,扶養亮亮的費用壓得小芳快喘不過氣來,但一想到當初離婚協議時已經講好由自己負擔,小芳就覺得沒辦法再向阿榮要扶養費,可是心裡卻又想著自己這樣硬撐下去一定會影響到亮亮的生活與學習品質,該如何是好呢?
其實,關於監護權和扶養費的法律是這樣規定的:
依法律規定沒有監護權的一方仍然要分擔小孩的扶養費
我國民法第1116條之2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簡言之,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是永遠存在的,不會因為父母婚姻關係的變化而受到任何影響,所以未成年子女永遠可以向父母請求給付扶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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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例中,小芳與阿榮離婚協議雖然約定亮亮的扶養費單獨由小芳負擔,但這樣的約定僅能限制小芳,不能限制亮亮。
換句話說,未成年子女仍然可以依據民法第1116條之2規定請求爸爸給付扶養費。
訴訟實務上的作法就是將子女列為「聲請人」(類似原告的概念);
將爸爸阿榮列為「相對人」(類似被告的概念);
媽媽小芳則是子女的法定代理人,代表亮亮來對爸爸進行這場請求給付扶養費的官司。
父母可以主張單獨監護的約定無效,要求改為共同監護嗎?
在官司的過程中,阿榮向法官表示:「當初協議離婚時,就是因為前妻答應要獨自負擔小孩的扶養費,我才會同意放棄小孩的監護權,現在前妻反悔要來跟我追討小孩扶養費,那當初單獨監護的約定應該無效,要求改為共同監護」。
小芳聽完心裡一驚,早知道就不要向阿榮提出給付扶養費的訴訟了,但真的如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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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阿榮的說法是錯誤的,監護權該由誰行使? 與扶養費該如何分擔?這兩項約定並不是因果關係。
所以媽媽代表子女來對爸爸提起給付扶養費的訴訟,並不會導致當初離婚協議中關於監護權的約定變成無效。
至於爸爸阿榮要求將子女的監護權改定成共同監護,則是另外處理的事項,與子女請求爸爸給付扶養費的官司是兩回事。
~ 父母把孩子養大是法律規定的義務 ~ |
訴訟實務上的作法,案例中的爸爸可以正式提出改定未成年子女監護人的請求,法官會將此請求與扶養費的案件併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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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併案處理,但判斷標準各有不同,所以媽媽也無須過於擔憂子女的監護權會被改定,因為要符合改定監護人的條件非常嚴格,案例中的爸爸必須舉證證明「媽媽沒有對子女盡到保護教養義務」,或者「媽媽對子女做出不利的情事」,否則阿榮是不可能改定成功的。
爸爸阿榮可以主張媽媽的經濟能力能夠單獨扶養小孩,所以自己不須分擔扶養費嗎?
阿榮的主張是沒有理由的,就算小芳的經濟能力確實還可以單獨扶養起亮亮,阿榮還是必須分擔亮亮的扶養費,為什麼如此呢?
如前所述,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是永遠存在的,與父母哪一方經濟能力比較好無關,實務上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448號民事裁定也是採取相同看法,所以未成年子女永遠都可以向爸爸請求給付扶養費。
張弘明律師、黑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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