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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23日

約定離婚時財產(房子)歸女方會有什麼問題?

有些人會約定離婚時把財產【全部】給女方,還有些人會約定離婚時男方要把房子登記給女方。這個約定有法律效力嗎?

在討論這個問題前,我們先來了解目前最常用的兩種夫妻財產制度。

※ 法定財產制:各自保有其婚前及婚後財產的所有權、管理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離婚時會有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問題

※ 分別財產制:各自保有其婚前及婚後財產的所有權、管理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但是離婚時沒有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問題。

依民法第1005條規定,夫妻間沒有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那就是按照「法定財產制」的規定。當兩人離婚時,「法定財產制」的關係就消滅,這時候財產多的一方必須把錢分給財產少的一方,這個就是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因此約定離婚時把財產【全部】給女方,除了要注意所謂的【全部】財產指的是【婚前財產+婚後財產】,還是單指【婚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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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只有約定財產全部給女方,未必能包含男方拋棄對女方的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例如女方婚後剩餘財產大於男方,依法男方可以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的差額,所以這部分也要約定清楚。

不過這個請求權在訂立婚前協議時還沒產生,所以這邊講的拋棄是「預先」拋棄,而法學界有一派認為此一請求權無法預先拋棄,如同繼承權也是無法預先拋棄,因此這種約定日後爭訟可能會有爭議。

但是另外一派認為這是夫妻間的權利,當事人有權利決定要不要行使,所以預先簽同意書表示拋棄此一請求權並不違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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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來還須注意目前台灣法律並不能在婚前協議裡約定「以離婚為前提」來進行財產分配,例如講好離婚時一方必須把財產全部給對方,因為這樣的約定可能會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雖然實務界也有不同的看法,認為這樣沒有違反公序良俗,不過這是少數看法)

所以婚前協議最好是約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什麼財產歸ooo」,而不是寫「離婚時」,財產要給誰。

因為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的原因有好幾種,離婚只是其中一種,這樣才能避免婚前協議變成約定「以離婚為前提」來進行財產分配,導致日後被法院認定為無效。

前往 →→不要以為婚前協議沒有法律效力
前往 →→ 夫妻財產制度怎麼說? 想結婚的人都要懂
前往 →→ 夫妻財產已經不是共有的,我們都屬於「法定財產制」

張弘明律師、黑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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