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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31日

約定有外遇的人必須把財產全部給對方有法律效力嗎?

現在有越來越多人約定這種「外遇懲罰性契約」,也就是違反婚姻忠誠義務的精神慰撫金賠償......

但是真正判決將財產全部給對方的案例幾乎是沒有,即便明確訂出違約金額,法院依舊是根據個案斟酌判賠,並非完全按照協議書內容。

更重要的是,雙方必須明確定義出彼此所認知的「外遇」是何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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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不可與異性單獨出遊、不可與異性單獨用餐、和異性通電話不可超過幾分鐘……,建議針對各項詳細舉例說明。

例如:阿強與小玉是同事,午餐時間在公司附近餐廳巧遇,所以就一起坐下來吃個飯,這是一般社交行為模式。但若是阿強與小玉天天都一起單獨吃個飯,情況又不一樣了,這些在契約裡說明清楚會比較明確。

其中若有「違反公序良俗」的疑慮,屆時也可能成為無效的契約規定。

至於公序良俗的範圍是很籠統的,它是廣義的普世價值,但是價值觀是會隨時代漸次轉變的。

例如以前認為媳婦不親自照顧公婆是大不孝,從未有人思考為什麼不是兒子親自反哺養育之恩,更遑論輿論會要求女婿親身照顧岳父母了。

前往 →→約定「家暴就離婚」竟然違反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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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弘明律師、黑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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