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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23日

講清楚,說明白──『上訴、再審、非常上訴』不一樣

民眾最常搞不清楚的就是「非常上訴」和「再審」的區別,或是對於「上訴」和「再審」的定義有誤解,常誤以為對判決不滿就可以要求「再審理一次」,這篇文章就來簡述其中的不同……

上訴

1. 對下級法院的判決不服可以上訴,刑案上訴期間為二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詳細計算方式可參考 →→ 上訴時間怎麼算 。
民眾可以先聲明上訴,事後再補理由,最遲應該在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狀,沒有補提理由法院會定期間命你補,再不補上訴就會被駁回。

2. 目前法令規定被告可以自己上訴,但是告訴人和被害人的上訴必須透過檢察官,這部分已有修法的聲音,尚未修法完成前,上訴還是要請求檢察官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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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76條規定,有些案件是不可以上訴到第三審的,例如: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的罪、竊盜、侵占、詐欺、背信、恐嚇、贓物罪等,詳細內容請自行上網參考。

不過這邊要注意的是,如果一審判無罪,二審卻判有罪的話,就例外可以讓這樣的案件上訴三審。

4. 第三審是強制律師代理,也是法律審,通常不開庭,以書狀為主,而且必須是原判決違背法令才可以提出


再審

1. 再審是判決已經確定後,結果發現有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的情形 ,而這些情形通常都會影響事實的認定,於是法律就准許聲請再審。
前往→→刑事訴訟法第420條

例如:證物已經證明是被偽造的,鑑定結果已經證明是假的,已經證明法官檢察官因為該案件犯罪, 而且受到懲戒處分,而且影響到該案件的判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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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所謂判決已經確定的意思是指,只能上訴到第二審的判決,經過第二審法院判決確定;或者可以上訴到第三審的判決,經第三審法院判決確定。

簡單說就是按照法律規定你已不能再上訴了。

3. 刑罰已經執行完畢,或已經不執行時,仍然可以聲請再審,例如偽卡案工程師賴廷政出獄後聲請再審,改判無罪,以證明自己的清白。


非常上訴

1. 判決確定後,發現案件的審判違背法令,檢察總長可以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2. 提非常上訴是檢察總長的權限,所以檢察官如果發現有此情形,也是向檢察總長聲請。

3. 再審是判決確定後,發現有影響事實認定的證據出現,所以聲請再審。非常上訴則是判決確定後,發現該案件的審判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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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內湖裸屍案的被告呂介閔,在獄中寫信給檢察總長聲請非常上訴,聲明他沒有殺人,請求再驗死者乳房上的唾液DNA,但這個是屬於對證據認定的問題,應該是提再審,而不是非常上訴,所以檢察總長將案件轉給高檢署以再審處理。

張弘明律師、黑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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