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人
1. 辯護人必須是由律師來擔任,但是在審判中經由審判長許可,就可以選擇非律師擔任辯護人 ( 例如:法學教授 )。
2. 每一個被告最多只能請三個辯護人。
3. 被告有辯護人時,在審判中才能閱全部的卷宗,否則被告只能閱卷內的筆錄,而且筆錄的內容也會受限,但是司法院未來即將做出重大變革,屆時會允許被告自行閱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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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閱卷的規定請參考這篇文 →→ 自己打官司如何閱卷?
4. 第三審是強制律師代理,也是法律審,通常不開庭,以書狀為主,而且必須是原判決違背法令才可以提出,所以民眾必須找律師討論如何上訴。
被告的代理人
◎ 辯護人是指為被告利益辯護的人,通常只能由律師來擔任 ( 見前述 ),但是被告的代理人就只是代理被告出庭,代理被告交付的書狀、證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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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的案子,在審判中或偵查中被告可以委任代理人出庭,但是法院或檢察官認為有必要時,還是可以命令被告出庭 ( 除非不得已或不在乎,不然自己的案子還是要自己關心比較好 )。
協商程序
這是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是簡易判決處刑前才能做的程序,而且必須符合以下兩點才能進行協商。
1. 所犯的罪刑不是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是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 ( 內亂外患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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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被告和告訴人都同意協商,而且被告認罪,法院也同意讓他們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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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協商的事項包含:被告願意接受處罰的刑責範圍、被告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向被害人道歉賠償。
前往→→ 當被告要注意什麼?
前往→→ 為什麼法官沒開庭就判我有罪? 什麼是簡易判決處刑?
張弘明律師、黑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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