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安的母親已經高齡75歲了,父親則在去年往生,小安現在雖然已經32歲了,但因為還沒結婚,而且又因為母親最近身體病痛多,小安實在放心不下,因此選擇繼續與母親同住,照顧母親。
母親之前65歲退休時雖然有領一筆退休金,但金額不多,經過10年後,目前存款已經所剩無幾,而且母親名下又無任何不動產,父親去年往生後也沒有留下任何遺產。
母親膝下除了小女兒小安以外,還有大兒子阿壯及大女兒阿嬌,阿壯及阿嬌都已經結婚且有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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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小安慘遭公司資遣,雖然戶頭裡還有存款可供應急,但是因為還要負擔母親的生活費及醫藥費,因此手頭上難免捉襟見肘。
於是小安分別打電話給哥哥阿壯及姊姊阿嬌求援,請他們一起來分擔母親的生活費及醫藥費。
怎料,哥哥、姊姊居然都說他們已經有家庭,有小孩要養,實在拿不出多餘的錢來養母親,頂多只能意思意思每月給個幾百元加菜金,更令小安心冷的是哥哥居然還對小安說:「既然妳還沒結婚,也沒小孩要養,經濟負擔應該沒有那麼重,而且媽媽以前最疼妳了,好吃的東西都會留給妳吃,所以現在妳就多負擔一點嘛」。
小安聽完後心想:
沒有結婚的人有錯嗎? 孝順的人就比較倒楣嗎?
哥哥、姊姊都不肯跟我一起分擔扶養母親的責任,可以告他們遺棄罪嗎??
刑法上有關遺棄罪的類型可分為兩種:
※※ 普通遺棄罪 ( 刑法第293條 )。
※※ 違背法令或契約義務遺棄罪 ( 刑法第294條 )。
如果遭遺棄的人是直系血親尊親屬 (例如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 ),行為人觸犯的罪名就是刑法第294條的違背法令或契約義務遺棄罪,同時還會再依刑法第295條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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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會構成刑法上的遺棄罪,關鍵在於:
被遺棄者是否為無自救力之人+遺棄的行為是否已危害到無自救力之人之生命
何謂無自救力之人?
依據法院實務上見解認為要以被遺棄者當時身體狀態能否自行維持其生存做考量。
若被遺棄者的身體狀態不佳,例如受傷昏迷中或罹患重大疾病等,顯然不能自行維持其生存,就屬於無自救力之人。
再來必須是,
遺棄的行為已經有危害到無自救力之人之生命時,才會構成遺棄罪。例如所有子女對於罹患重病的高齡母親不聞不問,也不給付任何扶養費,任由母親一人獨自生活,這些子女的遺棄行為已有達到危害母親生命之程度。
在上述的案例裡,雖然阿壯及阿嬌對母親不聞不問,棄養母親,但他們的棄養行為還不會構成刑法上的遺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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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因素就在於母親目前仍有小安在扶養照顧,生命安全無虞,所以縱使阿壯及阿嬌有棄養的行為,但還不會危及到母親的生命,所以不會構成刑法上的遺棄罪。
不過,阿壯及阿嬌的行為雖然不會構成刑法上的遺棄罪,但在民法上,母親還是可以向他們請求給付扶養費。
此部分可以參考我的另一篇文章→→其他兄弟姊妹不養父母,我該怎麼辦 ?
法條依據
* 刑法第293條:遺棄無自救力之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刑法第294條: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刑法第295條: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九十四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張弘明律師(台中律師、彰化律師、南投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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