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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10日

你的婚前協議是在【為結婚】做準備? 還是在【為離婚】做準備?

婚前協議牽涉財產的規劃,最好「分別」找律師討論。例如有人會在婚前協議約定每個月要給老婆多少「零用錢」,這個約定不只有法律效力,日後不給付時,對方還可以透過訴訟請求給付。

簽「婚前協議」的習慣在台灣並不盛行,甚至我們可以不諱言的說,目前會「白紙黑字」簽下婚前協議的情侶,對於婚後生活的構想多少有些歧異,因而產生些許的不信任感和不安全感,但是這些摩擦又沒有大到要分手,而且情份尚在,所以想藉由一份契約增強彼此的承諾。

又或是在交往過程中沒有對婚後生活深入探討,因此順便搭著話題的風向來寫個協議,好「試探」對方的想法態度如何。

但是婚前協議如果牽涉到財產的規劃,那就不單單是討論婚姻生活的方式而已,還會涉及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

例如:

很多人會約定離婚時房子要給女方,但是每個人情況不同,法律關係也不一樣。

如果產權是登記在男方名下,協議法定財產制關係結束時,要把房子登記給女方?

這時候就得視契約內容來看這是不是一份贈與契約? 有沒有經過公證? 合約的內容是否能強制執行? 兩人對於合約的認知和真意為何?

這些如果定義得不夠清楚,日後若真的離婚,反而增加更多的衝突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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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還看過婚後購買的房子是登記在夫妻兩人名下,房貸由男方負責,約定離婚時男方必須放棄產權。

其實這種約定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

因為房子的產權是採登記制度,產權登記必須到地政單位辦過戶移轉,並不是約定男方放棄產權,產權就會直接歸屬於女方,而且約定「離婚時」的財產分配可能會被法官認定違背公序良俗而無效。

還有一種情況是房子登記在女方名下,男方負責房貸。

這種約定在離婚時房子雖然會歸屬於女方的婚後財產,但是在法定財產制之下,男方仍然是可以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的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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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也有民眾會在婚前協議提到「自由處分金」。

所謂的自由處分金就是「零用錢」。

民法第1018-1條規定: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

所以有人會在婚前協議約定每個月要給老婆多少「零用錢」,而這個約定不只有法律效力,日後對方不給付時,還可以透過訴訟請求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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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以從事律師工作的經驗,真誠建議要簽婚前協議的男女雙方,如果協議有牽涉財產的規劃,最好「分別」找律師諮詢,待完全明白其中的權利義務後,再來開誠佈公的討論,接著經過沉澱思考再決定是否同意這份協議。

這過程必定會經歷情感的考驗,但是在倉促;或是情感勒索;或是玩鬧嬉笑中連哄帶「騙」的簽下協議,有時反倒會在日後埋下心結。

簽婚前協議不只是一種討論婚姻生活的方式,也必須思考

協議的內容是在【為結婚】做準備? 還是在【為離婚】做準備?

新時代男性雖然不同於過往的「大男人主義」,但仍然會從女性身上尋找母親那一輩的「女人印記」,因而對新時代女性有著更多的困惑與不解。

有時過度討好、附和女伴的想法;有時又意識到自己的尊嚴和權益不斷被踐踏啃食,在經歷一次又一次挫敗的情感之後,對女性就產生了以偏概全的負面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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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新時代女性有些重視自己的權益大過理解伴侶的處境,會預想「被害」的情節,然後設法做更多的「預防」措施,反而和即將更親密相處的「準老公」扞格不入。

所以為結婚做準備的婚前協議萬萬不要忽略相互扶持的重要性。

因為人生不一定會會像我們期許的那樣發展。

我們無法預見配偶是不是會突然失業?

無法預見能否生出健康的孩子? 資質如何?

無法預見雙方父母會不會突然重病須人照顧?

這些無法預見一旦發生的時候,婚前協議的約定可能就無法實踐了。當下最重要的本應是如何攜手度過難關,但有些人卻會對於無法實現的婚前協議有很深的執念,因而造成婚姻破裂。

例如爭執老公給的家用不足,說好的自由處分金(零用錢)也沒有;或是抱怨老婆只要在家顧孩子,生活太享受。

其實老公可能真的沒錢了,而你們的孩子非常不好帶,老婆辛苦都自己吞。

倘若婚前協議過度偏重於為自己舖後路,那何不如單身自在?

父母沒得選,子女沒得選,手足沒得選,但是朋友和配偶都是自己選的,所以婚姻是比親情更容易掌握的情愫,但卻也是最容易分開的感情。

有情有義的聚散本是很不容易的功課,但卻是每個選擇婚姻的人都要去努力的方向,共勉之。

前往 →→ 夫妻財產制度怎麼說? 想結婚的人都要懂
前往 →→ 夫妻財產已經不是共有的,我們都屬於「法定財產制」
前往→→ 願意將房子過戶給對方,可以反悔嗎?

張弘明律師、黑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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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則留言:

  1. 張律師除了分享法律知識,人生道理也非常透澈,讓法律完全融入生活很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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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謝謝您的分享。
    其實大家都是婚姻的局中人,會在歲月荏苒中經歷很多事,也會聽聞親見許多事,有時候深刻地去省思、調整親密關係真的很不容易,共勉之。

    回覆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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